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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次供水设备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发布时间:2019-01-07 浏览次数:52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东莞二次供水设备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市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仅建成区内使用二次供水设备的高层居民住宅小区已有200多个,涉及居民近20万人。由于我市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多元化,监管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供水服务不规范、水压运行不稳定、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跑冒滴漏严重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较为严峻。2015年,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将保障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政府在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东莞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依法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问:《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二次供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管理主体多元,牵涉部门多,问题十分复杂。《条例》既要体现改革精神,又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同时还要具有操作性,因此制定难度大、要求技术高。东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制定《条例》高度重视。《条例》列入2018年正式立法项目后,市政府及时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密切协作,统筹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坚持合法合规、公开民主、问题导向的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学习借鉴外地二次供水经验,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两次研究通过后,于2018年5月22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初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并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2018年6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认真开展调研。一是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我市二次供水设备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委托市统计局社调中心对市区范围内涉及二次供水的全部小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入户立法社会调查,同时通过《东莞日报》、东莞人大网、东莞市便民服务网等多家媒体全文刊发《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二是及时将《条例(草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征询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报告和沟通。三是学习外地市二次供水立法工作经验,先后赴五省十市进行调研考察,收集了大量资料。四是多次召集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供水、物业等单位和居民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讨论研究《条例(草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三次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2018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问:《条例》的内容较多,都有什么亮点?

  答:《条例》坚持提高二次供水保障率和供水水质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规范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活动,制定了二次供水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刚性要求,亮点诸多。主要包括:

  1、科学合理规划、设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条例》规定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设计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数量,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不得另行建设二次供水设备设施。

  2、创新管理体制,对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实行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条例》规定,对新建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统一建设;新建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维护,既有的符合技术、卫生、安全要求的直接移交,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要求的,按照规范要求改造合格后移交。为便于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动二次供水管理改革,《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改造和移交办法。

  《条例》通过明确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构建了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管理新格局,推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另外,考虑到我市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和居民生活安全用水的迫切需要,《条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切合实践中业主已开始使用的现实。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仅限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移交后不得使用。

  3、明确监管职责,多措并举,确保水质安全。为确保水质安全,切实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饮水问题。《条例》规定了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管理的标准,明确了城市供水、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对其职责进行了细化,从二次供水设施使用产品、设施设置、竣工验收、水质检测、管理人员资质等方面加以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的单位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设计或者施工。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定期进行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停水要提前通知用户,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水质出现异常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4、明确二次供水运行电价,减轻居民负担。针对目前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现状,《条例》规定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避免增加居民的负担,切实做到为民利民。同时,《条例》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其运行、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物业企业不得再重复收取。

  5、细化法律责任,保障《条例》有效实施和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违法行为必须得到追究,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效果必不可少的内容。《条例》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了二次供水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就违反《条例》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问:制定此《条例》的现实意义有哪些?

  答:“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饮水问题事关民生。《条例》的制定,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推动我市二次供水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二次供水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也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二次供水条例,对全省各地市乃至全国将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良法是为了推行善治。《条例》批准实施后,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将协同市政府扎实开展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推动《条例》认真扎实实施,推动依法管理二次供水活动,用法治的方式和力量保障全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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